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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线上演唱会广告投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线上演唱会广告投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京0108民初3931号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关于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适用该条规定,需要被混淆对象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且从事混淆行为的方式是擅自使用相关标识,并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 :北京星古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古风公司)

被告 :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称微梦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魅族公司)

星古风公司与案外三家公司共同发起“致敬白衣天使 共同守护家园”公益云演唱会活动,后与微梦公司订立《公益云演唱会合作协议》,约定微梦公司作为演唱会的联合直播平台和联合主办方参与项目,享有演唱会召开当日的非独家联合直播权、演唱会产出节目视频传播权和演唱会产出活动视频点播权,并约定微梦公司依本协议约定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或点播期间,微博站内的流量广告内容(如视频的贴片、话题页banner、直播间免费礼物等)属于微博内正常的广告范畴,均可正常显示。微博站内广告不涉及对活动本身品牌的冠名、logo的变更,或对活动内容和流程的插播和变更。微梦公司与魅族公司进行资源置换合作,置换的资源包括涉案演唱会直播礼物定制、演唱会短视频前贴片、角标、字幕条、热点话题指定博文及账号资源。

演唱会于既定日期成功举办,超过9000万观众观看,累计播放超1亿次,演唱会微博话题阅读量近40亿,并在微博“微公益” 平台中为医护人员募集善款超百万元。演唱会结束后,星古风公司起诉微梦公司及魅族公司,主张微梦公司在微博直播、点播演唱会节目过程中,与魅族公司合作进行的视频广告投放、微博话题表述、直播免费礼物图标设置等行为,使广大网友认为魅族公司赞助了演唱会,认为魅族公司与演唱会、主办方有特定联系,从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演唱会名称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并无对外使用行为和影响力,被诉行为是描述性使用而非标识意义上的使用。涉案证据显示相关公众并未产生混淆认知结果,故被诉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时,无证据显示涉案行为违反竞争法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亦无证据显示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竞争秩序。在原、被告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相关争议应当在合同法律关系下解决。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星古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条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相关争议本质上没有超出协议约定条款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以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法院即以竞争法路径进行审理。在认定涉案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法院对于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调整涉案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认为在无证据显示被告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竞争秩序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谦抑适用,不应介入本应由合同专门法调整的纠纷之中,坚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提供了又一经典示例。

本案判决尊重市场规律,对案件中涉及的商业道德作出了正确评判。商业道德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定和评判的难点。本案中的涉案行为到底是违反商业道德进行的擅自引入演唱会赞助商行为,还是依照商业惯例从事的正当广告合作投放行为,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经微梦公司的充分举证和论述,法院最终认为,涉案行为均属于相关行业中常见的广告形式,不存在故意攀附演唱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为,从而认定涉案行为不构成违反竞争法意义上商业道德的情形。本案判决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商业道德的认定丰富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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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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